婚姻是为当时的社会制度所确认的男女两性的综合。这一综合所形成的特定的两性关系即失姿关系。又称之为婚炳关系或配偶关系。它具体包括以下几方面的含义:
第一,婚姻是男女两性的结舍。两性结合是人伦之本,男女两位的生理差别、性吸引利性本能是产生婚娴的原始动力。是婚姻成立的自然条件。也是婚姻固有的自然属性。男女两位的综合是婚姻成立的前提条件,是婚姻关系与其他社会关系的重要区别之一。没有男女两位的结合,就没有人类的繁衍、社会的发展。目前。在世界范围内特别是西方国家同性恋的存在是无可置疑的事实,但在是否赋予其法律地位的问题上,少数国家通过立法允许同性结合的合法化。如丹麦1990年立法明确规定了同性恋者可以注册结婚,享有法律赋予的与异性夫妻相同的法律地位; 2001年8月开始,德国承认同性恋配偶的“同居合同”合法。伺大多数国家均反对同性综合具有婚姻的效力。
第二,婚姻是双方具有夫妻身份的结合。婚姻关系中的两性结合必须以夫妻名义进行。世界各国的婿姻法除明确规定了婚姻成立的法定要件外。还明确规定夫妻间的权利和义务,不符合婚姻成立要件的两性综合不是婚姻,当事人之间不具有夫妻身份。只有符合结婚的法定条件,才具有夫妻身份。而具有夫妻身份者才享有法定的夫婆权利并且是担法定的夫妻义务。夫妻间的权利义务关系在大多数国家均规定为强行性规范。当事人之间不得任:在变更、免除。
第。婚姻是为当时补会制度所确认的男女两位的结合。婚姻虽然是男女两性的结合。但它具有重要的社会意义。因为男女两性关系,归根结底是一种社会关系。州社会的手段对两性关系予以规范,形成统一的制度化的婚姻形态则是人类婚姻的特质。只有符合社会制度所确认的男女两性的结合,才是法律制度上所规范的婚姻。原始社会群婚时代的两性结合由当时的社会习惯所确认,在一夫一类制产生厉的阶级社会则主要由法律制度所确认和调整。符合法律规定的两位结合。才能成为婚姻。才变法律的保护。脱属等均不能成为婚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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