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情回放】
男方陈某与女方李某于2004年8月在深圳市某区婚姻处登记结婚,婚后生育一子,年满3岁,家庭成员除三口之外,男方的父母也来到深圳一起帮助照顾孙子。福气双方因小孩培养问题,经常发生争吵,男方父母均认为儿媳对小孩教育方法有问题,而儿也包亦认为男方父母属隔代教育,根本不懂得对小孩进行早期智力开发,教育方法也有问题,导致家庭关系十分紧张,加上女方没有工作长期呆在家里,婆媳之间矛盾尖锐;由此引发夫妻之间大打出手,感情最终破裂兰在一;大家庭暴力之后,女方向法院提起离婚诉讼.法院经审理判决准予离婚,儿子归女方抚养,男方每月支付抚养费2000元,男方享有每周1次的探望权。
离婚后,男方以女方阻挠男方探视小孩,无法实现探视权为由向某区法院提起诉讼,要求法院采取强制措施。法院在审理该探望权纠纷案中.女方经传桑合法传唤,没有到庭参加诉讼。法院l随即作出了缺席判决3但判决生效后J男方的探望权依然三是缺席判决不利于执行。缺席判决难免加大当事人之间的矛盾,影响探望极的实现,给执行带来许多困难。对于拒不履行协助义务的被告,只能采取强制措施,最高法院关于适用婚姻法的司法解释规定“对拒不执行有关探望子女等判决和裁定的,由法院依法强制执行的规定,是指对于巨不履行协助另一方行使探望权的有关个人和单位采取拘留、罚款等强制措施,不能对子女的人身、探望行为进行强制执行。”
探望权的行使是一种定期的、持续的、经过多次反复才能实现的行为,如果通过拘留、罚款等强制措施.使被告履行协助义务,以后的探望权行使中被告又拒不履行协助义务,法院对同一事实和行为又不能重复采取拘留和罚款等强制措施。可见,只有被告到庭,经过法庭的充分调解,使被告主动、自愿履行协助义务,才能使探望权最终得到执行。
【处理方式】
针对本案存在的实际问题,受当事人的委托,深圳市法全婚姻咨询事务所主任、婚姻法专家刘伟民会同本所两名婚姻咨询师找到女方李某进行调解,经过专业人士的辅导,女方终于打消了让男方永远见不到儿子的报复念头,同意让男方定期探望儿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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