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双名青岛婚介点评-分居两年的离婚案件

发布者:青岛婚介   发布时间: 2015-04-24 09:11 

[案情回煎]
原告张某与被告赵采于1998年2月相识,并于同年12月办理了结婚登记手续。因夫姿感情不和,原告和被告决定离婚,原告张某向法庭提供了一份2006年双方签署的分居协议书,协议上明确表明由于双方婚姻失调,决定分居。期限为2年,从2006年4月至2008年4月。分居期间双方约定严禁同房,并对家庭消费、家务、债务等作了相应的约定。
而被告赵某辩称,分居协议是在发生家庭矛盾之后所写,但实际并未履行;原告和被告相识后,经多次接触后方确定恋爱关系,由于被告单位有分房机会,经双方慎重考虑后领取结婚证,感情基础较好。现原告和被告虽然有分居协议,但之后仍居住在一室,并未真正辰行过该份协议,且在写下分居协议后,被告与原告及其家人仍一起外出游玩,因此根本不存在夫妻关系不和之情形,因此请求法院驳回原告诉讼请求
[法院审理]
法院经审理认为,夫妻感情并未破裂,尚有和好的可能,遂作出以下判决:①驳回原告离婚的诉讼请求;②案件受理费50元由原告自行承担。
[婚姻法专家刘伟民点评]
本案的争议焦点在于,原告、被告是否在婚后存在分居行为以及因感情不和分居满2年的行为。根据《婚姻法》第32条的规定,因感情不和分居满2年是法院必须判离婚的情形。因此,原告力图证明原告、被告已分居满2年。而原告、被告2006年签订的分居协议是否履行,是判决原告、被告感情破裂的重要参考依据。
虽然原告、被告曾签订过分居协议,但并不代表已经履行。
在庭审中原告也承认虽然签订该分居协议,但之后原告、被告仍居住在同一室内,因此,分居协议并未得到实际履行,自然谈不到夫妻感情确已破裂以及适用《婚姻法》第32条、法院直接判离婚的问题。
通过本案可以看出,任何协议不仅要证明已经签订,而且要考虑是否需要搜集证据证明已实际履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