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双名婚介点评-怀孕妇女起诉离婚案

发布者:青岛婚介   发布时间: 2015-04-29 11:57 
[案情回放]
罗某与被告史某是同学,大学毕业后于2005年7月登记结婚。婚后双方感情尚可,但常因日常生活琐事发生争吵,甚至偶尔动手.2006年9月,罗莱怀孕.史某称不愿过早养育孩子,妥求罗莱去医院做人工流产手术,而罗莱坚持姿生下孩子,为此双方几乎夭天争吵。2007年3月,罗某以双方不能和瞠相处、无法共同生活和感情破裂为由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与史某离婚。
[法院审理]
法院经审理认为,法院多次调解无效,双方感情确已破裂,无法挽回。双方自愿离婚,不违反有关法律规定,该院予以确认,并且该院在调解书中明确告知原告、被告胎儿出生后有关子女抚养问题可以另行起诉。
[双名青岛婚介公司小编点评]
我国《婚姻法》第34条规定"女方在怀孕期间,分娩后1年内或中止赶振后6个月内,男方不得提出离婚。女方提出离婚的或人民法院认为确有必要受理男方离婚请求的,不在此限。"该条规定是从法律上对妇女给予特殊保护。
我国实行婚姻自由的原则,靠法律的手段维护婚姻的稳定并非婚姻立法的本意。婚姻能沓维持,能否形成人们所期盼的幸福美满的婚姻关系,关键取决于婚姻当事人双方的合意,再者,婚姻关系届人身权范畴,结婚、离婚均须当事人自己自愿作出的意思、表示,他人是无权干涉的。当婚姻关系的维持对当事人双方政
方已失去其积极意义时,法律自然不应该强人所难,而应该更多地关注因婚姻解体的遗留问题,完善婚姻的法律公平制度,尽量将离婚当事人.尤其是将无过错方当事人和未成年子女所带来的损害减少到最低限度,以体现法律所坚持的公平公正原则。
在本案中,既然原告、被告双方均认为夫妻感情已完全破裂是不争的事实,且双方又均同意离婚,因此,法院准许原告、被告双方离婚是完全应该的一一既有事实依据,又符合法律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