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夫妻一方下落不明,另一方起诉离婚案

发布者:青岛婚介   发布时间: 2015-05-05 08:36 
[案情回放]
梁女士,于1999年2月与同单位的刘某结婚。20002年6月,刘某买断工龄,到外地做生意,一直联系不上。直至2007年10月梁女士从别处得知刘某已经与别的女人同居,且生了孩子。
梁女士十分气愤.准备和刘某离婚,起诉到深刻区法院。后经法院审理.查明事实,由于刘某未到庭,法院缺席判决梁女士与刘某离婚。
[婚姻法专家刘伟民点评]
梁女奇的离婚问题可以通过两种途径解决。
一种是以男方为被告提起离婚之诉,耐后法院通过公告送达.而男方参加庭审.如男方仍未联系上,则缺席审判决。
另一种是宜告死亡,因刘某已下落不明达5年,符合民法通则第23条规定的宣告死亡的条件。梁女士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宣传其死亡。刘某一旦被宣告死亡,那么梁女士之间的婚姻关系也就解除了。
解除婚姻关系的方法有两种。一种是协议离婚,即在男女双方就解,除婚姻关系、财产分割、子女抚养等达成协议后.到婚姻
登记机关办理离婚手续,婚炯关系自双方办理完离婚将记之日起解除。另一种是诉讼.在一方不愿离婚或者对子女抚养、财产分割等问题达不成协议的情况下,另一方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由法院判决离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