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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何解除同居关系

发布者:青岛婚介   发布时间: 2015-07-20 09:24 
1.同居关系是否可以请求人民法院解除?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自二004年4月l日起施行).该司法解辑规定:
(J)当事人起诉请求解除同居关系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
但当事人请求解除的同居关系,属于《婚姻法》第3条、第32条、第43条规定的"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的,人民法院应当受理并依法予以解除。
(2)当事人因同居期间财产分割或者子女抚养纠纷提起诉讼的,人民法院应当受理。
《婚姻法》第3条:禁止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
《婚姻法》第32条:导致夫妻感情破裂的第一款'情况"重婚或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的"。
《婚姻法》第46条:无过错方有权请求损害赔偿的第二款情况"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的"。
据此,如果双方是无配偶者同居,特别是目前年青一代流行的"先向居、后结婚"的这一种情况,双方如果在同居一段时间后,不能成立夫妻关系,一方又担心对方纠缠,诉至法院要求解除同居关系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
但是,如果是同居一方是已婚者.即属于"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的,人民法院应当受理。
2.双方解除同居关系,由于财产分割或子女的抚养权、抚养费达不成一致意见,人民法院可以受理吗?
同居期间,自然免不了双方财产的混同,而分手时,自然也少不了争执。对于"未婚同居"的双方当事人来说,由于同居期间财产的分割达不成一致意见,以及对于分手后孩子的抚养权、抚养费争议.要求法院判决,法院是受理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