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走出诉讼离婚的十大误区

发布者:青岛婚介   发布时间: 2015-08-01 11:30 
在无法协议离婚的情况下,诉讼离婚成为当事人离婚的唯合法途径,笔者在多年的司法实践当中接触了大量的婚姻当事人,发现很多当事人对离婚诉讼的相关问题存在误解,这些法律上的误解往往影响当事人的诉讼,使当事人不能更好地行使和保护自己的合法权益,主要有以下10种'情况:
1.认为先提出离婚会吃亏有的当事人认为先提出离婚对方会以不离婚为要挟,从而导致自己在诉讼中处于被动,尤其是在财产分割时会吃亏,这种想法并无法律依据,诉讼中的主动与被动取决于证据的收集、法律的运用以及诉讼技巧和经验,这种误解常常导致双方都不愿主动提起离婚诉讼,长期处于冷战之中,很多感情已经破裂的婚姻处于"冰冻"状态,对当事人双方都有害,对社会安定亦不利。
2.有婚外情就可离婚有婚外情并不是离婚的法定条件,按照现行《婚姻法》的规定"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是离婚的法定条件,这里的同居是指与婚外异性持续、稳定地共同居住。根据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发布的指导意见,对同居时间规定为"持续、稳定、共同生活3个月以上"。这与一般婚外情是两个不同的概念,因为证明有婚外情并不一定会判决离婚,也无法提起损害赔偿的要求,有的婚姻当事人请一些所谓的私人侦探去调查对方的婚外情,往往事与愿违。
3.分居2年就可离婚或认为只有分居2年才能离婚有关司法解释规定,因感情不和分居2年可以判决离婚,可见分居必须是因感情不和引起的,如因工作学习等原因引起的分居2年以上不是离婚的法定条件,同时因感情不和分居2年是离婚的充分条件而不是必要条件,来分居但具备其他法定条件的仍可以判决离婚,有的夫妻感情确已破裂但误以为只有分居2年后才能离婚,因此等待2年后,再起诉,对自己造成不必要的麻烦。
4.产权登记误区有的婚姻当事人误以为房屋登记是谁的名字,在离婚时房屋就会判给谁,事实上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购买的房屋元论是以哪方的名义登记,如元特殊约定,都会作为共同财产处理。
5.财产转移误区有的婚姻当事人在离婚前或在离婚诉讼中,常常转移或隐匿共同财产,比如银行存款、股票、变更房屋登记等,以为转移了便万事大吉,实际上往往会留下相关的证据,还可能导致因恶意转移而少分财产,因此欲转移财产者必须考虑后果。
6.青春损失赔偿误区有的女性当事人认为,在离婚时男方应当给予一定的青春损失赔偿,这是没有法律依据的,按照婚姻法的规定,婚姻损害赔偿只有在家庭暴力、重婚、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的情况下法院才能判决过错方给予赔偿。
7.-方不同意离就别想离有的当事人误以为只要自己坚持不同意离婚就不会判决离婚,事实上,如果有充分证据证明感情确己破裂,一方即使不同意离婚法院也会判决离婚。
8.小孩抚养误区有的婚姻当事人误以为判决离婚后,小孩由另一方直接抚养,自己就没有任何义务了,实际上离婚解除的是婚姻关系,子女同父母的关系无法解除,双方还存在法律上的权利义务关系,比如监护、抚养、瞻养、继承等,不直接抚养小孩的一方仍应当承担抚养费。
9.离婚了就别来找我婚姻当事人在法庭上对簿公堂后,往往会有一种报复心理,一方在取得小孩抚养权后,常常拒绝对方对小孩的探望,避免与对方见面,这就侵犯了对方的探望权,受害方可以起诉要求行使探望权,法院会判决支持。
10.离婚后才发现对方隐瞒了共同财产未进行分割,就不能主张权利了按照《婚姻法》及司法解释的有关规定,离婚后发现还有共同财产未分割的,自发现之日起2年内可以起诉要求分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