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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诉讼离婚中需要注意的问题

发布者:青岛婚介   发布时间: 2015-08-07 10:08 
1.管辖离婚诉讼与普通诉讼一样,由被告居住地法院管辖,并遵守级别管辖和指定管辖原则。
公民的居住地是指公民的户籍所在地,公民的经常居住地是指公民离开居住地至起诉时已连续居住1年以上的地方,但公民住院就医的地方除外。
被告一方被注销城镇户口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23条规定确定管辖;双方均被注销城镇户口的,由被告居住地的人民法院管辖。
当事人的户籍迁出后尚未落户,有经常居住地的,由该地人民法院管辖,没有经常居住地,户籍迁出不足1年的,囱其原户籍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超过1年的,由其居住地人民法院管辖。
双方当事人都被监禁或被劳动教养的,由被告原居住地人民法院管辖,被告被监禁或被劳动教养1年以上的,由被告被监禁地或劳动教养地人民法院管辖。
离婚诉讼管辖的特别规定:
非军人对军人提起的离婚诉讼,如果军人一方为非文职军人,囱原告居住地人民法院管辖。
离婚诉讼双方当事人都是军人的.由被告居住地或者被告所在的团级以上单位驻地的人民法院管辖。
夫妻一方离开居住地超过1年,另一方起诉离婚的案件,由原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夫妻双方离开居住地超过1年?方起诉离婚的案件,由被告经常居住地人民法院管辖;没有经常居住地的,由原告起诉时居住地的人民法院管辖。
在国内结婚并定居国外的华侨,如定居国法院以离婚诉讼须由婚姻缔结地法院管辖为自不予受理,当事人向人民法院提出离婚诉讼的,由婚姻缔结地或一方在国内的最后居住地人民法院管辖。
在国外结婚并定居国外的华侨,如定居国法院以离婚诉讼须由国籍所属国法院管辖为自不予受理,当事人向人民法院提山离婚诉讼的,由一方原居住地或在国内的最后居住地人民法院管辖。
中国公民一方居住在国外,一方居住在国内,不论哪一方向人民法院提起离婚诉讼,国内一方居住地的人民法院都有权管辖。如国外一方在居住国法院起诉,国内一方向人民法院起诉的,受理人民法院有权管辖。
中国公民双方在国外但未定居,一方向人民法院起诉离婚的.应由原告或者被告原居住地的人民法院管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