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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诉讼离婚中需要注意的问题

发布者:青岛婚介   发布时间: 2015-08-18 08:24 
1.调解调解原则上是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的必经程序。法院审理离婚案件首先应对当事人进行调解,如能达成离婚或和好的协议,人民法院应制作调解书,白审判人员、书记员署名,并加盖人民法院印章。调解书与判决书具有同等的法律效力。
2.判决与上诉对于调解无效的离婚案件,人民法院应作出判决。在审理离婚案件时,当事人申请不公开审理的.可以不公开审理,但一律公开宣告判决。一审判决离婚的,人民法院在宣告判决时必须告知当事人在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前不得另行结婚。二审人民法院审理上诉案件可以进行调解。经调解双方达成协议的,自调解书送达时起一审判决即视为撤销。如果调解不戚,二审法院可以作出判决,诙判决为终审判决。
3.离婚诉权的限制
(1)对现役军人配偶离婚诉权的限制:现役军人的配偶要求离婚,须得军人同意。这里所指的现役军人的配偶,指现役军人的非军人配偶;双方都是现役军人的不适用这一限制。本规定只限制现役军人配偶的离婚请求权,现役军人本人提出离婚的不在此限。本规定只适用于一方提出离婚,不适用于双方合意的离婚。
(2)在特定条件下对男女离婚诉权的限制:女方在怀孕期间或分娩后1年内,男方不得提出离婚;女方按照计划生育的要求中止任振的,在手术后6个月内,男方不得提出离婚;在上述情况下,女方提出离婚后,或人民法院认为确有必要受理男方要求的,不在此限。
判决不准离婚和调解和好的离婚案件;判决、调解维持收养关系的案件,没有新情况、新理由,原告在6个月内又起诉的,不予受理。
4.判决准予离婚或不准离婚的界限感情是否破裂是判决离婚或不准离婚的界限。
(1)认定夫妻感情是否确已破裂,一般从3个方面考察:着婚姻基础,看离婚原因,看有元和好的可能。
(2)法定离婚的情形:《婚姻法》的第32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调解无效的,应准予离婚。
①重婚或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的;
②实施家庭暴力或虐待、遗弃家庭成员的;
③有赌博、吸毒等恶习屡教不改的;
④因感情不和分居满2年的;
⑤其他导致夫妻感情破裂的情形;
⑥一方被宣告失踪,另一方提出离婚诉讼的,应准予离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