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离婚时应当收集的证据
发布者:青岛婚介 发布时间: 2015-08-19 09:30
离婚时,原告应该收集的证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64条规定"谁主张,谁举证"的原则,原告在起诉之前,一般应当收集以下几个方面的证据: (1)证明夫妻关系已实际消亡的证据。如一方有暴力行为;夫妻分居或分室居住已达2年;一方外出多年无音信或宣告失踪、死亡;一方不履行抚育、赔养义务;虐待、遗弃等等。 (2)夫妻关系存续期间共有财产的数额、范围的证据。如工资、奖金、生产经营、股票及其他投资等收入情况,并出具清单,清单中应注明存放的地点及方式等。 (3)财产分割的理由,如其对家庭的贡献及作出的牺牲等。(4)子女抚养费的数额,如双方实际承担能力等。 (5)要求婚姻损害赔偿的证据等等。 在不能获得有效凭证的情况下,应留意配偶的投资去向反存款方式,除了记下配偶投资、合股的公司全称外,还可留意记下配偶准确而具体的购房地址、车辆号牌、工资卡号、银行存款账号、股东卡号等,以便可向有关部门查询或依法申请人民法院 调查。如发现配偶有转移夫妻共同财产的迹象时,应立即采取措施,如提起诉讼等。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