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离婚后的共同债务
发布者:青岛婚介 发布时间: 2015-10-11 19:22
夫妻在离婚时,因对夫妻关系存续期间所负的债务未作处理,或者在离婚后产生的因原财产处理、子女抚养所负的债务,形成离婚后的共同债务。 具体情形下面双名青岛婚介公司小编罗拉如下: 1.离婚时双方米对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共同所负债务作出处理,离婚后债权人主张权利的。 2.夫妻双方的离婚协议或者人民法院的判决书、裁定书、 调解书虽已经对夫妻财产分割问题作出处理,但离婚后债权人就夫妻共同债务向男女双方主张权利的。 3.离婚后因就分割原夫妻共同财产所必须支付的费用,如共同委托的评估费、鉴定费、过户费等财产处理费。 4.因抚养子女或行使子女监护权,未成年子女侵犯他人权益所致的债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若干问题的意见(试行)第158条规定..夫妻离婚后,未成年子女侵害他人权益的,同该子女共同生活的一方应承担民事责任;如果独立承担民事责任确有困难的,可以责令未与该子女共同生活的一方共同承担民事责任。" 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因继承获得的财产如果属于夫妻共同财产的,那么因为继承而产生的债务也属于夫妻共同债务,如果被继承人指明遗产只给予夫妻一方的,遗产属于夫妻个人财产,因继承产生的债务也属于夫妻个人债务。同理,因赠与、遗赠等也同上。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