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婚姻中共同债务的承担原则
发布者:青岛婚介 发布时间: 2015-10-23 15:37
(一)夫妻共同债务及共同债务的承担原则 夫妻共同的债务是指为满足夫妻共同生活需要所负的债务。 夫妻共同债务主要是基于夫妻的共同生活需要,以及对共同财产的管理、使用、收益和处分而产生的债务。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时处理财产分割问题的若干具体意见》的规定,夫妻共同债务主要包括3种情况。 1.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以夫妻双方的名义,为夫妻共同生活所负担的债务。 2.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夫妻一方以个人名义所负债务,一般是按夫妻共同债务处理,但夫妻一方能够证明债权人与债务人明确约定为个人债务,或者能够证明夫妻对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约定归各自所有,且债权人知道该约定的,为夫妻一方的个人债务。 3一方婚前所负个人债务,一般为个人债务,但是债权人能够证明一方婚前所负债务用于婚后家庭共同生活的,为夫妻共同债务,个人债务是一方私自所借款项,不属于用于夫妻和家庭生活的共同债务,因而应由个人消偿。此外,依照我国有关法律规定,赌债属于非法债务,不受法律保护,可以不予清偿。 (二)夫妻共同债务的范围 夫妻共同债务的范围包括以下方面: 1.婚前一方借款购置的财产巳转化为夫妻共同财产,为购置这些财产所负的债务。 2.夫妻为家庭共同生活所负的债务。 3.夫妻共同从事生产、经营活动所负的债务,或者一方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经营收入用于家庭生活或配偶分享所负的债务。 4.夫妻一方或者双方治病以及为负有法定义务的人治病所负的债务。 5.因抚养子女所负的债务。 6.因赔养负有赠养义务的老人所负的债务。 7.为支付夫妻一方或双方的教育、培训费用所负的债务。 8.为支付正当必要的社会交往费用所负的债务。 9.夫妻协议约定为共同债务的债务。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