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离婚后孩子的抚养权问题

发布者:青岛婚介   发布时间: 2015-10-26 08:51 
关于离婚后孩子的抚养权和抚养费问题,新《婚姻法》第36条和37条有原则性的规定,立法精神是:从有利于子女身心健康、保障子女合法权益出发,结合父母双方的抚养能力和抚养条件等具体情况妥善解决。较为详细的规定是《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处理子女抚养问题的若干具体意见?,该意见全面地规定了法院在审理案件时应当怎样处理孩子的抚养问题。
双名青岛婚介公司小编具体来讲,有以下几方面。
(一)符合以下情形的,法院将孩子判给女方抚养的可能性较大
1.2周岁以内的子女一般随母亲生活。
2.孩子2周岁以上,女方已做绝育手术,男方未做,且男方年龄与女方年龄差距不大,孩子判给女方的可能性较大。
3.孩子一直随母亲生活,如果离婚后改为随父亲生活对其生活习惯改变较大且影响其成长的,判给女方的可能性较大。
4.男女双方的抚养条件,如工作稳定程度、收入情况差距不大的前提下,如果男方对于夫妻感情破裂有过错,比如有证据证明有婚外情等,孩子判给女方的可能性较大。
5.男方有不良嗜好,如赌博、酣酒、吸毒等恶习。考虑到其恶习对孩子成长有不利影响,法院一般会将孩子判给女方。
6.如果男女双方均无明显过错,各方面条件都相当,如果女方对孩子更爱护一些,且更有时间照顾孩子,那么得到孩子'抚养权的可能性就会更大。
7.10周岁以上的孩子本人愿意随母亲生活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