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涉外婚姻离婚时财产如何分割
发布者:青岛婚介 发布时间: 2015-10-26 19:30
在涉外离婚中,无论是双方自愿离婚还是一方要求离婚,一般最好是通过诉讼程序由我国法院作出判决的方式离婚。这是为有些国家只承认法院的判决离婚。在双方达成一致的情况下,有些法院可以适用简易程序当场为双方办妥离婚手续。 根据我国法律,我国公民和外国人结婚适用婚姻缔结地法律,离婚适用受理案件的法院所在地的法律。凡涉外婚姻当事人在我国境内结婚或离婚的,都必须按照我国法律的规定办理。在处理涉外离婚双方财产分割时一般是协议解决,在国内的财产分割可以适用中国的法律予以分割,但对一些在国外的财产主要是证实问题.如果无法查证或证实的,法院不予处理。 双名青岛婚介公司小编提醒大家,如果在国外的一方,没有回国而是委托律师或者其他公民特别授权代理离婚的,该当事人必须向法院出具委托书和意见书,委托书和意见书须经当地公证机关公证、我国驻外国使馆或领事馆认证,亦可自我国驻外国使馆或领事馆直接公证。意见书包括同意离婚或不同意离婚的书面意见,要求离婚或同意离婚的,还要出具公证后的对有关财产的分割、子女扶养等的书面处理意见。 特别是对于国外不动产的分割,首先要了解到国外不动产的确切地址;其二,可以委托朋友或律师去房地产登记部门查询有关不动产的确切资料;其三,在取得相关房地产的登记资料以后,还必须把这些资料送公证机关办理公证,然后再把经公证的资料送到中国大使馆进行认证,经过这些程序后,这些资料才能作为有效证据提交法院,证明国外不动产属于夫妻的共同财产,离婚时才能得到合理的分割。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