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台湾地区的离婚申请在大陆是否有效
发布者:青岛婚介 发布时间: 2015-10-30 18:37
| 台湾地区法院的离婚判决申请在中国内地法院承认的特殊性 由于两岸关系的特殊性,特别是一个中国的原则关系到中国主权问题,大多数的台湾地区离婚判决很难得到中国内地法院承认。 台湾地区法院的判决书中有"中华民国"字样,如不做更改无法得到中国内地法院承认,而台湾地区法院一般又不愿意因此对作出的判决进行修改,当然实践中也有少数台湾法院愿意给当事人提供无"中华民国"字样的判决书。 双名青岛婚介公司小编提醒大家,所有的判决书和相关资料必须经台湾地区的公证机关公证后,再由海基会经海协会寄至使用城市所在地的中国省级公证员协会(民间机构)进行核准后才可在中国内地使用。台湾地区的公证机关有两种,当事人必须找民间公证人进行公证,因为官方的公证人加盖的印章有"中华民国"字样,不仅得不到中国公证员协会的认可,而且所有资料必然会被退回台湾地区,而单方在途时间一般是1个月,所以往往是经过了很长的时间,当事人连必需的资料都没有备齐,这必然导致承认判决时间的延后。 如果当事人资料没有备齐就开始申请承认台湾地区的判决,而中国内地法院承认外国法院的判决只是程序性的而且是一次性的审查,所以经常不会被中国内地法院承认,此时当事入只能回到开始处重新在中国内地提起新的离婚诉讼。 鉴于以上原因的存在,建议准备承认台湾地区判决的当事人一般不要申请承认台湾地区的离婚判决,而是直接在中国内地起诉离婚.这不仅可以为当事人省去一半的案件受理费(不涉及财产分割的离婚案件中国内地法院收取案件受理费为人民币50元人而且会节约很多宝贵的时间以及不必浪费的精力。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