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探望权的内容及探望权的行使
发布者:青岛婚介 发布时间: 2015-11-03 20:59
《婚姻法》第38条规定,离婚后不直接抚养子女的父或母,有探望子女的权利,另一方有协助的义务。行使探望权利的方式、时间由当事人协议,协议不成时由人民法院判决。父或母探望子女,不利于子女身心健康的.由人民法院依法中止其探望的权利;中止的事由消失后,应当恢复探望的权利。 双名青岛婚介公司小编告知大家,《婚姻法》的这一条.规定了探望权的以下内容: 1.探望权的主体是指已离婚的父或母与其子女.直接抚养子女的一方应予以配合。 2.探望权的行使是享有探望权的主体执行人民法院已生 敬的离婚判决或双方生效协议的实质性内容。 3探望权的中止探望权是在有利于未成年人健康成长的 前提下行使的.直接抚养子女的一方认为行使探望权的一方在行探望权时有损于或者不利于未成年人的健康成长,可以向人民法院提出中止探望权的申请,人民法院经审查认为事实存在,可中止其探望权,待不利于未成年人健康成长的情形消失后,可通知双方恢复探望板。 探望权的中止不是对探望权的实体进行处分,而是暂时停止其行使探望的权利,所以称为"中止"而不是"终止"。 4.探望权的恢复是指巾止的情形消失后,由人民法院通知双方.继续恢复执行生效的离婚判决的行为。 5.探望的方式探望的方式和探望的时间离婚双方可以约 定,协商约定不成的,口J由人民法院判决。探望权的立法基础在于父母与子女之间的血缘关系和长久生活的感情,新《婚姻法》第一次规定了不直接抚养子女一方对子女有探望权,抚养方有配合的义务。这无疑是立法的重大进步。 在以往的实践中,很多不懂法的当事人认为,夫妻离婚后,孩子随一方生活,就可以永远割断与另一方的关系,有些人甚至以不要抚养费为条件,提出与另一方永久断绝关系。事实上,子女与父母的亲缘关系,是客观存在的,不能因为离婚而受到限制。探望权的行使正是基于亲属权而产生。 即便非抚养方与子女实际上并没有血缘关系(收养子女、婚内非婚生子女等),也不能影响其探望权的行使,这是基于非抚养方与子女民期生活所产生的感情,这再次说明了立法的人性化。 |